《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
来源 :  点击量:1744次  发布时间:2015-06-05

自1997年10月1日起,市场上一律停止销售标签不符合新标准的化妆品,包括国产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5年颁布并将于1996年12月1 日实施的《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法》具体规定如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
2、引用标准GB7916化妆品卫生标准。
术语
化妆品
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3.2标签
粘贴、印刷在销售包装上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
3.3销售
包装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包装
3.4内装物
包装内所装的产品。
3.5保质期
指在产品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持产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品质)。
4、标签的形式
4.1根据产品特点采用以下形式。
4.1.1直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容器上的标签。
4.1.2小包装上的标签。
4.1.3小包装内放置的说明性材料。
5、基本原则
5.1化妆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
5.2化妆品的标签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容,不应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6.1产品名称
6.1.1产品名称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产品标准的名称,或反映化妆品真实属性的、简明、易懂的产品名称。
6.1.2使用新创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化妆品分类规定的名称,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6.1.3产品名称应标注在主视面。
6.2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6.2.1应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的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6.2.2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和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6.3内装物量应标明容器中产品的净含量。
6.4日期标注
6.4.1必须按下面两种方法之一标注。
a.生产日期、保质期。
b.生产日期和限期使用日期。
6.4.2标注方式
生产日期标注按年、月或年、月、日顺序标注。保质期标注:保质期X年或保质期X月。生产批号标注由生产企业自定。限期使用日期:请在XX年XX月之前使用等语句。
6.4.3日期标记应标注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除生产批号外)。
6.5应标明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的标准号。
6.6进口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
6.7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需标明特殊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6.8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
6.9必要时应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7、其他
7.1对体积小又没小包装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的裸体产品,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名称。
7.2应按GB7916的要求注明某些特定原料所需注明的内容。
8、基本要求
8.1化妆品标签不应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
8.2化妆品的标签所有文字应是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但必须拼写正确。
8.3进口化妆品应同时使用规范的汉字标注各项内容。
8.4标签所用计量单位应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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