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70家企业集体“谏言”化妆品监管新规
来源 :  点击量:1163次  发布时间:2014-11-11

    11月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官网上发文,公开征求《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就此,广东省日化商会于11月14举办针对此条例修改意见的讨论会,近70名广东企业代表参与。企业代表对条例的修改意见主要集中在企业责权对等、细化化妆品的分类、撤销化妆品注册证关于有效期的规定、取消事前备案等方面。



监管分类说明应再明确呼吁取消非特化妆品事前备案


    把牙膏划入食药监的监管范围早已得到实际实施,但较为明确地把牙膏定义为化妆品只在条例总则第三条提及一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以及口腔粘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牙膏毕竟不同于普通化妆品,将牙膏和化妆品纳入到同一类别进行管理较易造成混乱。牙膏产品按照什么标准来管理?在宣传中是否能提及它的功效性?”在讨论中企业代表纷纷提出了相关质疑。


    基于此考虑,企业希望政府能够将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分类在条例中详细写明并对分类依据进行说明。与此类似需要政府详细说明的部分还包括第十一条化妆品分类的问题。“‘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染发、烫发、美白、防晒以及其他具有较高风险的化妆品’,‘以及其他’和‘较高风险’如何界定,这个一定要明确。”企业代表表示。


    取消事前备案是本次讨论的中心议题之一。条例中第十八条规定: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人应当在产品上市前向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而根据之前的《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事后备案的法律效力相当于告知,此处事前备案则意味着变相许可,而备案不应和许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新原料审批通过率过低呼吁简政放权


    新原料是企业创新的动力之一。条例第十条规定: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而根据代表反映,目前国家对新原料审批通过率较低,对企业的积极性有一定的打击。


    值得关注的是,第九条、第十一条均提及的“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而频繁的政策变动势必对企业造成不小的损失。


    本次讨论多次提及简政放权问题。例如第十七条对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的问题作了如下规定: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对此,企业代表认为,有效期设定时间太短,每一次重新注册将花费企业相当大的精力。“只要化妆品配方没有变动,一直按照申报资料施行就没有必要重新注册。”


企业责权应对等“第三方监管”或变相鼓励职业打假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对立法目的进行说明,称该条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对此,企业代表认为,企业不仅需承担责任,同时也应当享受到权利,条例应该在企业权责对等方面加以完善。“立法的目的是要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应保证企业的合法经营权。”


    条例中有几处提出了针对监管方面设置第三方或鼓励第三方对企业进行社会监督的规定。讨论会上,各代表纷纷表达了对此的隐忧。


    第二十条中说,企业应当指定专门人员或者委托社会第三方作为安全评价人员。对此,企业的疑问是,这个第三方由谁指定?它的公正、客观又如何得到保证?此外,总则第七条中提到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会代表认为,此条对职业打假人是一种鼓励,鼓励他们对产品、对企业进行监督,然而条例中缺少对职业打假人的约束。


功效管理存争议 5-10倍罚金过重


    涉及到标签与广告管理内容,会上讨论认为条例中的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理应删除。与会代表认为,四十三条对宣称的管理应属于广告法的管理范畴,而四十四条要求对功效进行验证的规定既没有可行性也没有先例。有代表提出,化妆品的功效只有在长期使用后才能显现。广东省日化商会执行会长兼秘书长余雪玲则表示,功效不应该是政府出面管理,政府的作用应该更多地体现在保证产品安全上。“其他国家都没有说政府来管功效的,国际上对功效也没有制定标准。”余雪玲认为,条例中对功效的强调,可能将行业向极端方向引导,造成某些企业为追求功效而添加违禁品的行为。


    近几年化妆品问题频发,监管机关在本条例第六章在明确法律责任时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最高罚款达到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而本就认为当前监管对行业束缚过多的企业一方表示,这一处罚规定相当严重。


    余雪玲表示,综览本次条例并未清晰地呈现国家政策发展趋势,希望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能向着简政放权、开具负面清单以及减少许可的方向发展。


    据悉,该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4年11月24日,届时上述若干修改意见将提交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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